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訂定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電影、電視、音像(以下簡稱影視)等產業,並增加行銷本縣城市意象之機會,特設臺北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職權如下:
- 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
- 協助辦理國家電影文化中心影視相關事務。
- 協助國內外影視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縣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 配合本縣各階段需求,研擬影視產業專案推廣計畫。
- 增進本縣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 推動影視相關產業,進駐本縣。
三、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本府相關機關首長十二人至十五人。
- 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二人至五人。
- 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主管兼任;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處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祕書處理業務。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 本會下設執行小組,由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副執行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執行小組成員由本府民政局、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文化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衛生局、水利局、農業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主計處及新聞處等相關機關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或相當層級專人擔任,專責協助本會進行跨局處協調工作。
七、 本會會議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八、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參加會議。
九、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